姜素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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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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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与王某等的商标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姜素珍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7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等的商标权属纠纷。因张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104日达成协议书,就原先张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为股东的被告A公司名下的商标,即涉诉商标达成权属约定,约定张某、张某某成立的新公司后,被告王某应将涉诉商标转让到其新公司名下。但被告王某等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案件诉争的商标擅自转让给被告王某配偶的公司被告B公司。张某、张某某201511月知晓此事发律师函督促被告王某等,王某等未予以理会。双方没有友好协商的基础,遂张某、张某某诉讼维权,主张(1)商标转让无效;(2)商标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转到我方当事人成立的新公司名下等。该案实质为合同的履行纠纷。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张某某已成立新的C公司,被告王某等应将将涉诉商标转让到C公司名下,被告王某将涉诉商标转让到其配偶的公司被告B公司名下,违反协议约定,且被告B公司受让涉诉商标并非善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无效;被告B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商标转让到原告C公司名下。

 

律师点评:

被告王某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显然两人对该商标的权属在先有约定是清楚明确的,因此被告王某、A公司、B公司之间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商标转让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该商标应当返还。且我方就张某、张某某新成立的C公司,即原告C公司符合协议约定进行了举证。至此,我方的诉讼请求基本获得法院支持。案子本身并不是很复杂,判决结果也基本在预料之中。

本案中几个关键的地方:

一是张某、张某某成立新的公司,现实中我方当事人张某、张某某的新公司是张某某虽在公司任职工作,但以其子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张某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且新公司还包括另两位案外人股东。若不能证明张某某在这个公司中实际掌握有股权,这个转让主体资格就可能不适格;对方提出抗辩,我方要求将诉争商标转到我方成立的新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可能面临变数。考虑到这个问题,本人对此做了相应的准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庭审中,果然对方对此提出异议。我方提出:双方原协议对此约定不明确,除非双方当事人自己再做补充约定,否则,应遵循原协议精神,不做限制和扩大解释,只要是张某、张某某参与成立的公司即是符合协议约定的主体。对原告C公司符合协议约定进行了举证才是关键,最终才能使该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也才能达到。

二是在本案中是存在讼时效的缺陷的,这也是本案最大的变数。因此在诉讼请求设计时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主张商标权益受侵害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害之日起有2年的诉讼时效。而商标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转到我方当事人成立的新公司名下应属于履行合同义务,诉讼时效从张某、张某某成立新公司原告C公司(20114月成立)时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这2年内张某、张某某可以主张对方履行协议义务,转让诉争商标到张某、张某某成立新的公司。事实上,从20114月到20134月,张某、张某某认为其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但并没有直接证据。期间张某、张某某等这方给对方发过商标转让申请,但是传真件,且没有证据确认对方已经收到文件。20139月间,张某、张某某和对方就原公司股份转让等发生过纠纷,庭审笔录中可能曾说到该商标一直主张但对方未转让事宜,但并不确定。综上,商标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转到我方当事人成立的新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已过了诉讼时效。收集了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是关键,且必须做好了应对工作。后因对方没有委托律师,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且对方承认了我方陈述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已经不能在诉讼时效上做文章了,这实属幸运!

现实中为避免因诉讼时效不战而败,当事人维权时应注意时效问题,在如合同解除通知、发律师函督促等时,要注意将时间证据固定下来,以备自己日后维权作为证据。打官司确实讲究律师的办案技巧和考验律师的实务能力,但说打官司是打证据也一点不为过。关于一个案件胜算的问题,律师无法预估准确更不能打包票,但是律师会尽最大努力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姜素珍律师(咨询电话:15858538936),法学学士,温州市行政专委会委员、婚姻家庭咨询师。从业经历:先后从事商标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