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琴律师
何丽琴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台州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F、G、H、I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X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王X1、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A先后搭建了XXX,XXX,XXX,XXX,XXX五个网站,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供免费观看以提高网站点击量,并通过广告商在网站上投放广告获取收益。A招聘被告人B、C、D等工作人员,由B负责网站维护,C负责下载和上传视频,D负责上传视频。

其中XXX网站的服务器属电信托管业务,托管机房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人A于2018年4月初将上述网站卖给邹X(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2万元(人民币,下同),另获取广告费7万余元。B、C、D各自按月领取工资,其中B获利10万余元、C获利6万余元,D获利5万余元。经鉴定,XXX网站内的85部视频为淫秽物品,XXX网站内的50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从2016年年初开始,邹X先后搭建或购买了XXX,XXX、XXX、XXX、XXX等网站五十余个,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供免费观看来提高网站点击量,并通过广告商在网站上投放广告获取收益。邹X招聘被告人E、F、G、H、I及唐X(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由E负责技术维护、关注点击量等工作,并入股XXX,XXX、XXX等18个网站,F负责取钱及给员工发工资等工作,并入股XXX等4个网站,G负责上传视频、管理上传视频的工作,并入股XXX,XXX、XXX等18个网站,H负责上传视频、提供部分作案场所,并入股XXX,XXX等9个网站,I负责上传视频,并入股XXX等11个网站。

邹X等人通过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通过工资及分红,被告人E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F获利9万余元,被告人G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H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I获利13万余元。经鉴定,XXX网站内的85部视频为淫秽物品,XXX网站内的5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XXX网站内的9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E、F、G、H、I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为增加点击量而在视频网站上添加淫秽视频,收取广告费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B、C、D、E、F、G、H、I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B、C、D、E、F、G、H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A陆续搭建了XXX、XXX、XXX、XXX、XXX等网站,通过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供免费观看以提高网站点击量,继而吸引广告商在网站上投放广告,以此获利。A招聘被告人B、C、D等人,由B负责网站维护,C负责下载和上传视频,D负责上传视频。2018年3月底,A将XXX网站卖给邹X(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32万元。另至案发,A获取广告费7万余元。B、C、D分别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6万元、5万余元。案发时,XXX网站的服务器属电信托管业务,托管机房位于台州市椒江区。经鉴定,XXX网站内的85部视频为淫秽物品,XXX网站内的50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从2016年开始,邹X陆续购买了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数十个,通过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供免费观看以提高网站点击量,继而吸引广告商在网站上投放广告,以此获利。邹X招聘被告人E、F、G、H、I及唐X(另案处理)等人。由E负责技术维护、关注点击量等,F负责取钱、发工资等,G负责上传视频、管理上传视频的同伙(即“编辑”),H负责上传视频、提供部分作案场所,I负责上传视频。被告人E、F、G、H、I还以小额股份入股数个网站获取分红。至案发,邹X等人获利数百万余元。被告人E、F、G、H、I分别获利人民币18万元、9万元、5万元、4万元、13万元。经鉴定,XXX网站内的85部视频为淫秽物品,XXX网站内的5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XXX网站内的9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A、B、C、D在湘潭市岳塘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E、G在贺州市八步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H在贺州市平桂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23日,被告人F在贺州市八步区XX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9月9日,被告人I在陆川县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C已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暂扣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E、F、G、B、H、D均悉数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I已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A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十九万元,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一月五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E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一万元,余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F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G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B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H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I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C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D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六十六万元予以没收,其中六十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六万元由扣押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六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何丽琴律师,联系电话:13957671263,毕业于中国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副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