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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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故意伤害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526人看过 举报

2022-11-18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67年12月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6年6月1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XX、代理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4日下午,在三门县XXX镇XX村,被告人朱XX和被害人李某因造屋烂泥堆放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朱XX用钉耙朝被害人李某乱舞,致被害人李某右手受伤。经三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外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2月27日,本院就民事争议召开刑事庭前会议,被告人朱XX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6、朱某2、朱某3、毛某、陈某1、朱某4、陈某2、柯某、朱某5的证言,现场笔录,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庭前会议记录、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人民法院领(退)款通知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何丽琴律师,毕业于中国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台州市重特大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1331020********4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