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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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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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高某诈骗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住浙江省杭州市。2019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女,住郯城县。2019年3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女,住海盐县。2019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女,住浙江省湖州市。2019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高某、陶某、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孙某、王某1、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某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按推广、培训、急聘、客服等分工合作,会员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后,培训人员提成15元人民币(下略)、推广人员提成55元,会员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后,培训人员分成3元、推广人员分成20元。被告人张某、陶某、赵某、高某均受雇为集团的工作人员,其中张某于2018年4月18日至10月11日以培训人员参与,期间个人获利26200元,集团诈骗所得2.4234亿余元;高某于2018年5月8日至10月27日以培训人员参与,期间个人获利15600元,集团诈骗所得2.3758亿余元;陶某于2018年4月27日至10月3日以培训人员参与,期间个人获利14500元,集团诈骗所得2.1401亿余元;赵某于2018年5月10日至7月27日以推广人员参与,期间个人获利16320元,集团诈骗所得1.3299亿余元。

2019年1月27日13时25分,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杭州被抓获归案;同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浙江省湖州市抓获归案;同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个人非法所得。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扣押涉案物品:张某的黑色手机、手机各1部,高某的黑色电脑主机1台、玫瑰金色手机1部,陶某的黑色组装电脑主机1台、玫瑰金色手机1部、银行卡1张,赵某的金色手机1部、银行卡1张。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高某、陶某、赵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高某、陶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手机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陶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参与网络诈骗集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集团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分别获利人民币2.62万元、1.56万元、1.45万元、1.63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均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陶某、赵某还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且均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作为培训人员,与其他犯罪人员没有联络,他人的犯罪与其没有关系,应予以区分;其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骗取财物故意;系坦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称,高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是初犯、偶犯。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辩称,陶某与同偿之间关联性不大,其主观恶性较小,本人亦是从受害人成为被告人;参与时间短、获利少,是从犯,初犯,且已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其经电话通知,便主动到案,是自首。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赵某系从犯,是坦白,认罪认罚;一贯表现好,是初犯,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参与时间短,犯罪情节较轻,且本人已临产。均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1.本案被告人参与犯罪集团诈骗流程的第一环,是电信诈骗犯罪基础,因为他们的培训和推广,使被害人进入诈骗圈套并被诱骗进入下一环节,被层层诈骗,且被告人亦从本环节和下一环节中均获得分成,集团成员之间联络明显;2.四被告人均参与诈骗数月之久,时间长,不是偶犯;3.被告人陶某因他案到当地派出所,被台州警方民警控制,不是自首。故对上述辩护人关于同伙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系偶犯、陶某是自首之辩均不予采纳,其他所辩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视本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结合同伙之间裁判平衡,对本案被告人均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高某、陶某、赵某已退出的赃款合计人民币七万二千六百二十元,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发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没收。

何丽琴律师,联系电话:13957671263,毕业于中国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副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