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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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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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

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30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86年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何丽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1日期间,郭某2伙同鲁某、郭某1、张某、吴某(均已判)等人在宾馆里发放招嫖卖淫的卡片,并介绍江某等卖淫女卖淫,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吴某帮助郭某2接听嫖客电话。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计费资料详单,旅馆住宿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领条,结算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何丽琴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

何丽琴律师,联系电话:13957671263,毕业于中国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副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