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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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刑初字第594号犯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8日 9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曹某、王某、陈某、杨某乙、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杨某甲、王某、曹某、陈某、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2.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曹某、杨某乙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考虑,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夏某、杨某甲、王某、曹某、陈某、杨某乙及其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曹某、陈某、杨某乙均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何丽琴律师,联系电话:13957671263,毕业于中国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副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