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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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超过60周岁赔偿误工费的案例

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3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被告:徐某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

【案情】

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韩某驾驶出租车在某路行驶送客人(本案第二被告)徐某。15时50分许,出租车到达目的地,被告徐某下车开右后门时与由原告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韩某驾驶客运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下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徐某在下车时开车门未注意车后情况,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潘某无责任。

【原告诉称】

因韩某和徐某的行为造成原告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应该按城镇户口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却一直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

被告韩某辩称:自己应该承担强制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的70%的责任,而且不应该赔偿误工费。

被告徐某辩称:自己应该承担强制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的10%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存在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其他各项赔偿要求过高等。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做出认定:

【审判结果】

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方面,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其他赔偿项目,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被告:徐某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

【案情】

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韩某驾驶出租车在某路行驶送客人(本案第二被告)徐某。15时50分许,出租车到达目的地,被告徐某下车开右后门时与由原告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韩某驾驶客运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下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徐某在下车时开车门未注意车后情况,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潘某无责任。

【原告诉称】

因韩某和徐某的行为造成原告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应该按城镇户口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却一直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

被告韩某辩称:自己应该承担强制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的70%的责任,而且不应该赔偿误工费。

被告徐某辩称:自己应该承担强制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的10%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存在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其他各项赔偿要求过高等。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做出认定:

【审判结果】

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方面,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其他赔偿项目,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何丽琴律师,毕业于中国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台州市重特大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1331020********4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