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8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解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经查,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月22日生育长子李某衡,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次子李某豪。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解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解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被告离婚;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解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衡(2008年1月22日生)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婚生次子李某豪(2012年11月23日生)由原告解某某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在不影响婚生长子李某衡与婚生次子李某豪的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均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鲁 Qxx 五菱之光牌小型汽车一辆现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无需向原告解某某支付车辆对价款;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解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