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服饰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补贴一案,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2016年9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烫工,工资计件,月均工资5300元左右,申请人入职前两年公司未给缴纳社保,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发放工资不及时,尚拖欠申请人八个月工资。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贵委,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6、7、8、9、10、11、12月共计八个月工资4839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868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6234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219.15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0975.5元;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600元。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问内提交书面答辩书,庭审时代理人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支付的2020年5月份工资,答辩人已经支付完毕,应该在诉求中子以减除。二、被答辩人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答辩人延迟支付被答辩人工资,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所致。三、被答辩人主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四、被答辩人主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五、被答辩人主张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裁决如下:
1、自2020年12月26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共计42566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陆拾陆元整)。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868元(大写贰万叁仟捌佰陆拾捌元整)。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91744.69元(大写玖万壹仟柒佰肆拾肆元陆角玖分整)。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566.34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叁角肆分整)。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439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玖元整)。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560元(大写伍佰陆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