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5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7日,李某某驾驶鲁Q22***号大型客车沿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点时,其车右前部与前方顺行的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与顺兴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车载立某某),致张某某、立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无责任。李某某驾驶标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我们与当事人简单交谈后得知,当事人受伤不重,案情简单,数额较小,但是被告拒不承担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自己该支付的部分,此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