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当事人齐某某等人经人介绍来我所委托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详细了解2016年11月4日,齐某某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车载刘某某、姜某某)沿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家坝村路段变更车道时,与顺行的潘某某驾驶的鲁Q3M0**/鲁Q2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签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后,我去交警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及时保全对方车辆,在规定时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等当事人治疗终结后,陪同当事人做了伤残鉴定,开庭时变更了诉讼请求,配合法院进行了法庭调查,和对方律师进行了法庭辩论,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纵然对方进行了重新复评,但是复评结果仍是我们的鉴定结论。最后获得法院的支持,被告赔偿了我们154096元。当事人非常满意,甚至自愿在原先代理费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本案获得成功与我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这是都是当事人看在眼里的。深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