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某驾驶鲁Q6Y530号小型轿车沿涑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武路路口事发地点时,与沿化武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的原告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王某某驾驶标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
当事人委托我们后,我们及时保全对方车辆,搜集齐全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因我们提供证据齐全,计算数额准确,法律依据正确,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我们的当事人一个星期就拿到了赔偿款。当事人非常满意,对我们千恩万谢,甚至留下了激动地泪水。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直是我的职业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