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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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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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成功当事人获赔98080.3元

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某驾驶鲁Q6Y530号小型轿车沿涑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武路路口事发地点时,与沿化武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的原告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王某某驾驶标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

当事人委托我们后,我们及时保全对方车辆,搜集齐全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因我们提供证据齐全,计算数额准确,法律依据正确,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我们的当事人一个星期就拿到了赔偿款。当事人非常满意,对我们千恩万谢,甚至留下了激动地泪水。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直是我的职业宗旨!


   赵文娟律师,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9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