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30日 7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6月18日,被告任先生驾驶鲁QF 155号小型汽车在临沭县原225省道殡仪馆北,与顺行的原告胡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胡先生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被告任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先生无事故责任。被告任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胡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共计29000元;二、被告任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共计800元。
本案数额较小,原告没有构成伤残,在法院的调解,达到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