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大田县XX、福建省XX公司、大田县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XXX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X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XXX负担。
发布者:刘强|时间:2020年08月20日|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大田县XX、福建省XX公司、大田县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XXX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