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林XX、郑某某雇佣张某某、陈XX等多人向他人讨债过程中侵犯企业百姓,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力,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
2、辩护人接受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陈XX提供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各被告主要要通过软暴力向债务人讨债,并非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各受害人在遇到被告人的恶意讨债等情形后多有向政府各级部门反映以及报警的行为,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人的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或一定领域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意见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指控不成立的辩护。
3、本案最终各被告人作了认罪认罚,但辩护人认为无论案件定性如何,辩护权是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