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田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东源XX)与被告陈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东源XX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源XX以与陈XX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田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大田县XX公司负担。
发布者:刘强|时间:2020年08月19日|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田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东源XX)与被告陈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东源XX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