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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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并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求为一确认其与被告联雄印花厂、黄某全存在劳务关系;2.联雄印花厂、黄海全向其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的劳务报酬26000元。

法院判决:首先,虽然黄某为联雄印花厂提供了保安服务,但联雄印花厂明确表示不需要黄某的保安服务,其没有雇用黄某;其次,45号大院内的其他公司雇用黄某,并不能当然认定联雄印花厂也在雇用黄某;第三,45号大院大门口升降栏杆是智力星公司等三家公司设置的,并没有经联雄印花厂同意;第四,联雄印花厂租用45号大院内的厂房,而45号大院现在只有一个大门进出,联雄印花厂进出必须经该大门,其从大门进出,并不代表其必须接受黄某的保安服务;第五,联雄印花厂支付黄某6000元,是为了方便出入,并不代表其雇用黄某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简评: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黄某主张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当由其对产生劳务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对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正确的。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主体具有平等性,双方必须就一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形成合意。本案中,黄某与联雄印花厂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