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8年11月26日,乔生向周生支付宝转账两笔10000元。乔生称其与周生系同事关系,周生因资金需要向其借款,周生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其向周生追讨欠款,因此周生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借款借据,借据:借款人周生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20年5月29日向出借人乔生借款20000元,期限于202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如有任何违约,未按规定期限向出借人归还全部借款,出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欠款,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于借款人拒还款,乔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乔生主张生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因周生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现未存在其他影响乔生证据证明力的情形,故本院采信乔生的证据及陈述,确认周生向其借款20000元及未予清偿的事实。涉案债务系以周生个人名义所借,乔生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实际用于周生与邓生家庭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乔生要求邓生承担本案债务的诉求,不予支持。
建议:借据上可以让老婆签名,或转至老婆名下。代表夫妻对借款是知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表,夫妻应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