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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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买卖,给了货收不到钱,律师帮你要回来(合同纠纷)。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赵X向XX厂订购价值94490元的成品路灯一批。交易流程为赵X向XX厂电话下单,XX厂制作好购销合同并加盖公章通过微信向赵X发送,赵X收到后将合同打印出来签名微信发回给XX厂。然后,XX厂按要求生产好成品灯后聘请车辆向赵X送货,约定货到付款,但赵X仅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64490元经XX厂催收未果,遂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XX厂与赵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XX厂主张赵X支付货款64490元,提供经赵X签名出具的《灯具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明细以及当庭陈述等为证,赵X对此未提出抗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XX厂已依约供货,赵X却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XX厂据此要求赵X支付货款64490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XX厂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问题。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赵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XX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裁判结果:


  被告赵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XX厂支付货款64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4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