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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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是否应赔偿?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生挂靠于某工程公司,承接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宝鸭塘(某商住楼)工程。卢聘请吴生在该工程中任打桩工。2019年10月17日,吴在施工时,氧气表突然爆炸,爆炸物击穿吴右眼。事故发生后,吴被送往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天,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2周。2020年7月3日,吴行白内障手术。2020年6月10日,吴与卢就吴前期部分费用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年8月3日,吴与卢共同指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吴伤残进行鉴定。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鉴定后,吴多次与卢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差异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吴为维护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关于各方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卢作为吴的雇主应对吴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卢与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卢以某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公司不属于发包方或分包方,吴未举证证明公司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现吴主张公司及其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根据吴陈述,其系在烧完焊脱下面罩后,氧气表突然爆炸,卢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因吴生操作不当导致氧气表爆炸,因无证据证明氧气表的爆炸与开关氧气瓶有关系,吴是否在关掉氧气瓶前脱下面罩与其因本次事故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卢主张吴在关掉氧气瓶前脱下面罩存在过错的抗辩不予支持。作为吴的雇主应对吴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卢与兆隆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卢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公司不属于发包方或分包方,吴未举证证明公司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现吴主张公司及其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根据吴陈述,其系在烧完焊脱下面罩后,氧气表突然爆炸,卢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因吴操作不当导致氧气表爆炸,因无证据证明氧气表的爆炸与开关氧气瓶有关系,吴是否在关掉氧气瓶前脱下面罩与其因本次事故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卢生应由吴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工地用工,最好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公司,非必要不要与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工作。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