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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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公司收到商行配送的价值17643元印刷材料。商行多次向公司催收上述货款,皆无果。由于公司是一人公司,刘某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商行与公司交易期间,刘某、张某进行股东变更,张某也应对商行的货款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2021年10月交易发生于张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张某仍应对其持股期间公司的35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公司与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是常见。所以将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对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基本上可以获得支付。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