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保利昌厂起诉要求解除保利昌厂与天一公司签订的焊接机器人销售合同;天一公司、陈某连带向保利昌厂返还购买设备款项118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保利昌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接机器人销售合同约定,设备及工装在甲方公司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设备和夹具预验收,合格后发货前,乙方支付20000元;设备及工装在乙方工厂现场调试完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20800元。保利昌厂已依约支付了涉案设备的全部款项,由此可以推定涉案设备已经调试完成并经天一公司验收合格,焊接机器人销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保利昌厂主张涉案设备焊接的模具经打磨后出现开裂现象系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但其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保利昌厂于2018年11月6日向天一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118000元,天一公司后于2018年11月10日书面回复称不同意保利昌厂提出的解除合同等要求,现保利昌厂以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118000元,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