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9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罗某与新星公司有业务往来,由罗某按照新星公司要求负责江门和中山两地涉案两栋楼房的装饰木工工程,上述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新星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罗某工程款共65850元。出具欠条至今新星公司没有支付上述工程款。
法院判决:一被告新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罗某支付工程款65850元;
二、被告李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新星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罗某已按新星公司要求完成涉案工程,新星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罗某诉请新星公司支付工程款6585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李某作为新星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因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李某依法应承担股东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