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8年10月18日下午4时30分许,公安人员洪某带领辅警梁某1、何某在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牌坊附近便衣盘查可疑车辆,在对驾驶套牌摩托车的被告人付某进行盘查时,梁某1向付某表明公安人员身份及出示工作证件后,付某为逃避查处,踢开梁某1驾驶的摩托车并驾车逃跑。随即,辅警梁某1在东升镇某大道92号某厂附近路段截停被告人付某时,付林均手持1把防盗锁及1根木棍殴打梁某1,随后驾车逃离现场。不久,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上述防盗锁及木棍。同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东升镇某小区二期六栋404房内,将被告人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辅警梁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点评:被告人付某已经看到梁某1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听到梁某1要求其停车检查,但其拒绝接受检查,并在被梁某1截停后,手持防盗锁追打梁某1,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显然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梁某1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害人梁某1为便衣执法,在执行任务时,依法向被告人付某出示工作证件,程序合法正当。综上所述,在核查证件时,应当配合检查,避免刑事责任,无证被查,可能就罚款拘留15日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