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莫X、欧某驾驶男装摩托车窜至中山市某饭店门口路段,由欧某驾驶男装摩托车,莫某坐在车后抢夺正在等红绿灯的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王X的金项链(价值20700元)。被害人王X立刻跳车拉住两名被告人所乘坐的摩托车的后座扶手,欧某继续驾驶摩托车加速拖行王X,导致王X的膝盖、小腿造成严重擦伤(经鉴定,已达轻微伤)。同年7月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桂平市平乐县将被告人莫某和欧某抓获,赃物未缴回。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认为,被告人莫某、欧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某、欧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加速驾驶摩托车并左右变向拖行拉住其摩托车后座扶手的被害人王X致王受伤,两名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