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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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切记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法院不予以支持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20日3时35分,洪X驾驶粤A*****号车沿立雪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与由岑某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岑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洪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伤情及治疗情况:岑某于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洪X垫付了900元,该款项不在岑某诉求的医疗费中。

3.车辆保险情况:粤A*****号车的登记注册人为张X,该车在XXX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人为张X,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原告诉求判令洪判令洪X、XXX赔偿岑某交通事故损失151710.6元,由XXX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洪X赔偿(医疗费5570.6元、车辆拯救费70元、清理费100元、维修换件费1400元、交通费570元、误工费144000元)

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和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为最后一次门诊治疗,其医疗终结时间至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6月28日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岑水养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维修换件发票于2016年3月31日开具,至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6月28日亦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以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