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3.车辆保险情况:粤A*****号车的登记注册人为张X,该车在XXX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人为张X,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原告诉求判令洪判令洪X、XXX赔偿岑某交通事故损失151710.6元,由XXX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洪X赔偿(医疗费5570.6元、车辆拯救费70元、清理费100元、维修换件费1400元、交通费570元、误工费144000元)
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和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为最后一次门诊治疗,其医疗终结时间至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6月28日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岑水养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维修换件发票于2016年3月31日开具,至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6月28日亦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以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