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5年7月1日6时25分许,张一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山市古神公路往新茂工业大道方向行驶,途径横栏镇乐丰八路垃圾场对开路段时,遇付驾驶湘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右侧垃圾场驶入道路而发生碰撞,导致张一、付受伤及车辆损坏。2015年7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栏大队出具山公交认字[2015]第B0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付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张二,该车于事发时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张一、张二提交了一份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的《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在其收到本案的应诉材料后补签,张一、张二称车辆的转让款是现金交付,没有单据提交,也没有交付车辆的凭证。
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一、张二连带赔偿付以建交通事故赔偿款218233.69元。
法院判决:张二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为收到一审应诉通知书后才补签,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前已经将肇事车辆转让给张一,故其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车辆转让协议仅为张一、张二两人之间达成的内部约定,只能约束和调整张一、张二之间的权利义务,张二要求援引该协议约定作为对抗受害人的免责事由于法无据。因此,张二主张已非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张一、张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给付;二、张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5841.7元给付;三、张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8960.42元给付以建;四、驳回付其他的诉讼请求。
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卖摩托车后一定要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