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1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6年9月30日,被告周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借款40000元,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000元,限期为一个月,如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周未按时还款,赔偿原告律师费经济损失。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周未偿还分文借款,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债务未果。被告梁与被告周是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主张其与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前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该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周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杨诉请判令周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故杨诉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梁的连带清偿责任,因周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梁对周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