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7年8月29日20时05分许,蒙驾驶豫S/×××××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康龙三路由岐江公路往新茂工业大道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十字路口时,遇郭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由康龙路往1513酒吧方向驶至,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上述事故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栏大队认定,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4600元、车辆鉴定费41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5010元
律师意见:被告蒙同意赔偿维修费4600元、车辆鉴定费410元,其他费用均不同意支付;从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中,原告只是车辆受损,原告本人并没有受伤,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误工费应当提供相关医疗依据,交通费应当是受害人就医或转院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健康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点评:误工费无证据显示原告因此次事故接受治疗,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