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1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原告伤残等级不合理。原告的右股骨颈骨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已经做了右髋关节置换手术,应根据其治疗恢复情况进行评残,且根据其出院记录记载,其右髋关节损伤经治疗后功能有所恢复,并非全部功能丧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其右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没有任何数据支持,评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实情。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并准许保险中山支公司的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没有体现公平原则,请二审准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依据重新鉴定的结果重新确定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
我方意见
原告起诉前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该鉴定所已经入选专业机构名单,所以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更具公正、合法、合理,应当被采纳;原告因交通事故已经进行了人工关节置换术是最基本的事实,是人工关节,不是原装治疗恢复后的关节,鉴定机构认为现有的关节功能是人工假体功能,而非原有的自然髋关节功能,故认为右自然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而评定为八级伤残,并未错误评定;保险中山支公司并无书面证据证实宏力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应否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而施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转换术,其术后“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为“人工髋关节活动功能”,并非原“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其原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已完全丧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6.8)条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为八级伤残,条款所指的“四肢大关节功能”为原关节功能,并非“人工关节功能”,保险中山支公司将“人工关节活动功能”当作原肢体关节活动功能并主张不存在右髋关节功能丧失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依法应采信该鉴定结论,保险中山支公司也无提供证据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故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之情形,保险中山支公司关于应进行重新鉴定并改判的上诉请求并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受害者可以单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