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1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公司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需支付冯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558元。事实和理由:冯某于2016年11月12日到焊接车间干涉一起内部员工处理事故,催促主管经理处理该事故时反应过激,多次用手指着经理的脸进行威胁,扬言处理不满,并用手指戳到经理额头。冯某的行为是公司《奖罚管理规定》第5.2.5.6及第5.2.5.28条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鞍兆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对冯某给予辞退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意见:
公司是以冯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5.2.5.28条的规定开除冯某。从公司提供的《现场情况描述》、《汇报》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看,冯某在2016年11月12日是因处理其亲戚与他人的打架纠纷,与公司的经理胡某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其虽有过激的言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公司的《奖罚管理规定》第5.2.5.28条“在公司区域起哄闹事或威胁、侮辱、欺诈管理人员者”的情形,故公司对冯某作出开除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司解除与冯某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应向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没有员工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