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肖伟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9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中山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抵押借款,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14日,罗某与刘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因工厂经营周转需要,刘向罗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按月利率2.8%计付利息,每月底交付下个月的利息。罗收回本金前需提前十日通知刘,刘需无条件偿还本金及利息。若刘逾期交付本金,罗有权每天加收万分之十八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交付本金,罗有权终止合同。刘以位于中山房为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6月5日签订的借条是对2015年3月17日银行转账的书面确认。2014年10月14日的10万元借款刘支付了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刘未偿还其他的本金及利息。双方虽约定以中山房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罗对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提供了借据、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刘又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定。罗与刘之间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刘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罗要求刘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8%计算,现罗主张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建议,本案虽然有合同中约定了将房子抵押,但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出借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它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拍卖款。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