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7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黄某于2014年4月17日入职某公司处,后于2015年10月30日离职,任职总经理助理,主要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2015年6月开始管理销售部。公司有与黄某约按回收货款计算点数提成,离职后,某公司拒付提成。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某公司不服提起起诉,继续支持,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黄某只能按同岗位工资计算差额。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约定不明或者双方均无提供确切证据,对用人单位非因客观原因拒绝举证,但劳动者请求的数额亦存在明显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岗位、年龄、工作经验等,结合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应年度的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中山市高技能(工种)指导价位中所列明的相应工种或者类似工种的工资(高位数)予以对照和审查其主张的数额,相应作出合理的、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定。本案中,首先,某公司主张其与黄某之间对于业务提成款的支付条件以销售回款为前提,黄某也在庭审中确认以销售回款为依据,同时,双方也确认销售回款由某收取,即可认定:黄某提成款总额以销售总量按比例计算,其要求某公司支付提成款的,应根据某公司收取销售回款的情况确定具体提成款数额。据此,某公司对黄某业务销售的回款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主张因其未收取销售回款而拒绝向黄某支付提成款不成立
律师建议:
高技能(工种)指导价位中所列明的相应工种或者类似工种的工资(高位数)肯定与实际收取的提成差别大,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管提成的证据。如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能证实提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