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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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交易过程中,注意让债务人签署对帐单、欠条等证实货款金额,否则追偿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标的物为印刷纸盒,原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0元未付,我方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被告签名的欠80000元的协议书。

     被告答辩意见是被告没有欠原告80000元,涉案货款已支付48700元,且原告曾到被告处拉走部分货物抵债,当时并没有出具相关收据,并提供了1.支票1张;2.农业银行转账凭证1份;3.2016年4月6日收据1份;4.2015年10月22日收据1份(复印件)。4份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是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

      代理意见:原告提供的支票收款人并非原告,且出票时间是2014年4月19日,在出具协议书之前,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证明是被告已经支付了协议书上的货款。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未能显示字体,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货款。被告提供2015年10月22日收据(复印件)字迹不清,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货款。被告提供的2016年4月6日收款收据的时间在被告出具协议书之后,足以证明该款项是支付《协议书》上的货款,故该2000元应该予以扣减,即被告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78000元(80000元-2000元)。

综上所述,大家在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双方交易的凭据,特别是对帐单、欠据,一定要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厂老板签名确认,否则到法庭上,并不是每个客户都按事实承认欠货款。收集证据才打官司!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