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标的物为印刷纸盒,原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0元未付,我方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被告签名的欠80000元的协议书。
被告答辩意见是被告没有欠原告80000元,涉案货款已支付48700元,且原告曾到被告处拉走部分货物抵债,当时并没有出具相关收据,并提供了1.支票1张;2.农业银行转账凭证1份;3.2016年4月6日收据1份;4.2015年10月22日收据1份(复印件)。4份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是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
代理意见:原告提供的支票收款人并非原告,且出票时间是2014年4月19日,在出具协议书之前,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证明是被告已经支付了协议书上的货款。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未能显示字体,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货款。被告提供2015年10月22日收据(复印件)字迹不清,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货款。被告提供的2016年4月6日收款收据的时间在被告出具协议书之后,足以证明该款项是支付《协议书》上的货款,故该2000元应该予以扣减,即被告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78000元(80000元-2000元)。
综上所述,大家在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双方交易的凭据,特别是对帐单、欠据,一定要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厂老板签名确认,否则到法庭上,并不是每个客户都按事实承认欠货款。收集证据才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