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1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任职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期间,劳动者于在职期间六次向公司借支款项合计37500元;其中2014年7月10日借支5000元,没有签订借支单;其余五次各借支6500元,签订的借支单均注明为“个人预支”或“借支”。在发放工资时,公司已将上述借支款项中2015年9月2日和同年9月30日借支的各6500元抵扣。其余四笔个人借支款项合计24500元。需要返还。
劳动者的答辩意见称,借支款是属于个人提前预支的工资、提成,无需要返还。
法院判决,劳动者称是该个人借支款项为公司提前预付的提成,因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司确认。需要返还!
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平等的主体,很多资料属于单位保管或当时财务已经核清,没有发放劳动者相应的凭据。日后真因此事发生争议,基于不平等的关系无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面对败诉的风险非常大!返还或发放时,一定要在借支单上,让财务注意已经抵扣或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