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6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资产、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偿还支付责任。但在本案中,有个特殊点,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收取货款,并有证据证明。所以本案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关于被告伍庆汪对被告科赛尔公司所负担的涉案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鉴于原告莫细英本应付给被告科赛尔公司的货款按科赛尔公司的指示付至伍庆汪个人账户,而被告科赛尔公司和伍庆汪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伍庆汪已将收取的货款转付至科赛尔公司,上述事实表明伍庆汪作为被告科赛尔公司大股东,其财产与被告科赛尔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形,被告伍庆汪滥用科赛尔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莫细英的合法权益,伍庆汪应与科赛尔公司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