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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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5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报酬单价,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并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如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就必须举证证明劳动是属于自动离职,否则就需要承担不良后果,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可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有工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肖伟梅,女,广东信宜人,专职律师,2009年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原广东教育学院)大学毕业,后深造于中山大学。毕业后至今一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