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伟梅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本案中,受害者的年纪比较大,出院后可能会需要人员护理。但护理的事实始终需要医院的确认,也就是需要证据证明有护理的事实,所以本案受害者是主张的护理费的请求,但法院还没有判决。关于护理费标准的问题,刘容娟主张按150元/天计算护理费的标准未超出广东省2015年度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190元的标准,故应予以支持。关于出院后护理费的诉求,因无医疗机构意见显示其出院后仍需陪护,故对出院后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
还可以附上法院审理清楚的事实刘容娟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于事故发生次日入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16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医嘱:保守治疗骨折需患肢悬吊制动6-8周、定期门诊复查、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等。2015年11月30日,刘容娟入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8日出院,住院8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门诊继续治疗、定期复查、避免剧烈活动、出院带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