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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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书要看清楚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覃某来自广西,于2021年6月20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处,职务为贴膜工,每月工资约5000多元左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覃某购买社会保险,覃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到期后,覃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在职期间的出勤工资,直至如今,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覃某2021年12月份出勤工资5500元、2022年1月份出勤工资4576.9元。

覃某认为,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支付高温津贴,已严重损害覃某合法权益,实不得已向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他回老家发展,委托了律师处理他的案件。

仲裁庭于2022年7月5日受理,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覃某的诉求有事实依据,于2022年9月3日裁决:公司要向覃某支付包括二倍工资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43141.9元。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与仲裁一致。法院的判决时间是2022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知道怎么告也是赢不了,干脆36计走为上,于2023年2月2日注销了公司,公司心想,打官司我打不赢你,我躲着你总算可以了吧。另外一方面,为了拖时间,公司仍然坚持上诉,因为公司注销了,只能是以股东的名义上诉,于2023年2月20日提交了上诉状。

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可能是案子多的缘故,没有注意到公司已经注销了,仍然以公司作为上诉人,先向双方发出《书面审理告知书》,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书面审理,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书,判决书的上诉人是公司而不是个人。经验分享:本案中,中级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表现实在是工作不够认真,将一个注销的公司作为上诉人,是犯了很低级的错误,但是向法院指正之后,中级法院拒绝更改,就是有错也不认,认为是一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是公司为由(实际上是个人),不同意出《补正裁定书》对错误的主体进行补正。中级法院建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判决书。这无形中就让结案的时间拖长了。所以实践中,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法院有写错诉讼主体的时间,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指出来,就能够节约好的时间。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