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1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与公司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争议,发生了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呢?当劳动者去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的时候,基本上每个阶段,工作人员都会主动提出,能不能调解一下,那么,今天来说说,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要注意的问题。
劳动纠纷不是必须先要调解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