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杨某来自四川省内江市,于2020年8月.31日入职惠州市一家钢结构公司,职务为下料工,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厂长说搞丢了,叫杨某补签杨某没有补签,社保有缴纳,入职登记表有填。
2021年5月3号受伤,住院4天,厂里没有给伙食费杨某,20号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14号鉴定为七级。受伤后没有上过班,受伤后公司总共就给了杨某11000元,是打到银行帐号上的,公司让他签了借款单。受伤后杨某没有上过班,鉴定结论出来后,要求公司安排工作,然后公司曾总说伤残七级已经安排不了工作,做保安都做不了。
杨某了解到笔者对于劳动工伤方面的处理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于是到广东展豪律师所委托笔者代理,接下来,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笔者指导他先到社保基金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的工资,因为只有领取了,才可以计算差额。
2022年7月15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杨某各项工伤赔偿款28.2万元。公司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提出以前在工伤期间杨某向公司借款11000元,并且提供了两张借款单,一张为1000元一张为10000元。要求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那11000元借款,那么,公司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呢?11000元借款该不该让公司在工资中扣除掉呢?当然,在庭上,笔者是不同意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