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主要规定在新公司法第 21 条及第 89 条。根据新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针对公司所有股东滥用权利的限制,主要是侵权股东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 89 条是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其中第一款是对特定事项投反对票股东的救济,第三款是对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其他股东的救济。两款的具体救济措施都是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其他股东可根据具体情形援引上述救济措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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