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合作进行水产的采购、配送,向甲公司供应货物,双方多次针对货款金额进行对账,原告王某认为被告于某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49万余元。本律师代理被告方。
二、争议焦点
1、其中一笔14万款项涉及案外人,与本案是否有关。
2、账单核对时,提点价款存在争议。
三、代理意见
1、原告所述的第一笔款项14万元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与被告无关,该款项系经原告配偶指示,被告代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后原告表示金额多付,请求案外人返还无果后,要求被告返还;
2、原告所述扣除提点价款为57万余元,对此金额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扣减的提点价款为78万余元。
判决结果
3、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关于原告主张的案外人与原告之间货款金额14****元,本院认为该款项并非案涉《承包协议》所涉及的款项,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本院对此笔款项不予认可。
5、根据微信聊天录可知,78****元系被告要求原告将9月至11月的提点金额计算在内后所得,故与12月1日核算的提点金额57****元存在出入,原告在最终发送的结算明细中,也依照应付金额减去提点金额的方式计算被告最终应结算金额,则表明原告对78****元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提点金额为78****元。
6、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2****元及利息
四、律师评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第三人相关的款项以及应提点金额。本案法官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案外人货款不应在本案处理,双方聊天记录确认应提点金额为78****元。本案之所以取得胜诉,主要在于对原告主张的款项进行一笔笔分析,理清双方法律关系,重点解决有争议部分,最后双方债权债务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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