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采用认缴制,新公司法 47 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以上变化,新公司法生效后,新设公司应当依法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资本;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如其剩余的认缴期仍超出 5 年,则需要调整。具体的实施办法,新公司法在第 266 条授权给国务院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认缴期调整设置了 3 年过渡期,即 2024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 2027年 7 月 1 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月 1 日起不得超过五年,也即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不得晚于 2032 年 6 月 30 日。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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