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和原则:
1. 转账凭证:如果原告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且转账凭证上附言为借款,法院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2. 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证言能够印证,或者债权人叙述的借款经过符合日常生活习惯,法院也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3. 借款人的抗辩: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借款主张未提出抗辩或抗辩理由不充分,法院可能会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
4. 借款的实际交付:即使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法院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5.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对于合法借贷关系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没有借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6.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 合同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贷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没有借条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双方的抗辩情况、借贷的实际交付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来判断并确认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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