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李某某于2015年10月与甲动物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制水工作,社保缴费记录完整。2020年3月,因关联企业人员整体划转,李某某被安排与乙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地点、内容均无变化。
2024年12月,李某某确诊尿毒症,出院后遵医嘱每周透析三次、正常返岗。2025年2月,公司在李某某重病期间将其踢出钉钉工作群、停止打卡权限,反复劝其“回家休养”,仅发放病休工资。2025年3月18日,李某某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
仲裁裁决仅认定2020年3月起算工龄,对此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以“未追加原公司为被申请人”为由不予处理。李某某不服裁决,委托眉山梁杰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眉山梁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准确识别本案核心难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数年的工龄,能否突破两家公司“独立法人”的形式壁垒,实现连续计算? 原公司已于2021年注销,仲裁阶段因此回避了对工龄承继问题的实质审查。
针对这一僵局,梁杰律师从三个层面构建突破路径:
(一)追加关键当事人。 申请追加原用人单位股东及关联公司关键人员为本案被告,将“工龄承继”问题从“劳动者举证”转化为“关联企业共同责任”问题,使法院必须直面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用工主体承继关系这一实质争议。
(二)以社保大数据击穿“独立法人”面纱。 全面梳理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据。核心突破在于社保数据的交叉比对: 申请法院调取两家公司历年社保缴费名册,精确比对发现——2020年3月,乙药业公司社保人数净增28人,而甲动物药业公司同月净减23人,两家公司存在共计34名重合人员。该组数据以无可辩驳的方式证明了“成建制划转”而非“个别跳槽”。
(三)有力驳斥对方抗辩。 乙药业公司辩称人员重合系“行业人才正常流动”。梁杰律师当庭指出:34人同步流动、时间节点完全吻合、股权结构高度关联,此等规模绝非市场自由流动所能解释;公司对如何招聘李某某、为何同期出现如此大规模人员变动,始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谈话录音中“劝你身体是本钱……社保给你买到50岁退休”等内容,完整揭示了公司在李某某重病期间变相逼迫离职、事后又企图切割工龄以降低补偿成本的完整链条。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推翻仲裁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认定李某某符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原单位工龄成功并入连续计算。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某与乙药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25年3月18日,较仲裁认定的5年工龄大幅增加;判令乙药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较仲裁裁决显著提升;驳回乙药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1. 从仲裁回避到一审改判,核心在于突破“主体不同”的形式障碍。 仲裁阶段因原公司已注销,工龄连续计算请求被以“未追加被申请人”为由搁置。诉讼阶段通过追加关联方为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社保名册,将“劳动者举证”转化为“关联企业共同责任”的说明义务,成功撬动了举证责任的实质性转移。这一路径对同类工龄认定案件具有直接借鉴意义。
2. 社保大数据是穿透关联用工的关键证据。 本案提供了可复制的证明方法论:关联关系(股权/法人交叉)+同步人员变动(社保数据比对)+工作内容连续性(岗位/地点未变)+原单位未支付补偿,四要素形成闭环,共同指向“整体划转”的唯一合理解释。其中,社保缴费名册的交叉比对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环——数据不会说谎。
3. 患病期间变相剥夺劳动条件,可触发被迫解除权。 公司虽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但将患重病员工移出工作群、劝其“回家休养”、仅发最低标准病休工资,实质剥夺了劳动者正常获取薪酬的条件。法院据此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成立,支持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以“关怀”为名架空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具有警示意义。
4. 眉山梁杰律师的专业价值集中体现于“翻盘”本身。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在于标的金额的大小,而在于从仲裁驳回工龄连续计算请求到一审全面改判的完整逆转——原单位数年的工龄,从“不予处理”到“全额并入”,不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对劳动者多年职业生涯的完整确认。面对“独立法人”的面纱,律师的价值正在于找到撕开面纱的那个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