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杰律师 09:00-21:59
梁杰律师
梁杰律师,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1820054393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张某涉嫌诈骗罪案——穿透境外电诈入罪门槛,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者:梁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4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下旬,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省某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县看守所。公安机关认定其于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绿巨人园区”从事后勤工作,涉嫌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张某此前在国内某市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委托眉山梁杰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眉山梁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的张某,深入了解其在境外期间的实际工作内容、入职途径、薪资结构及人身自由状况等关键细节。通过会见,梁杰律师准确识别出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从严适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难度极大,办案机关对跨境犯罪嫌疑人均存在“有逃跑风险”的惯性推定。针对这一困境,梁杰律师深入研判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确立了从三个层面逐层突破的辩护策略。

第一,在时间门槛上精准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三条规定,参加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张某于2025年8月初进入园区,11月下旬即因“工作懒散”被园区开除,其在园区累计时间不足4个月,但其中正式从事可归责的辅助行为的时间不足30日,且其在园区期间护照被扣押、人身自由受控制,对诈骗业务具体运作细节并不知情。梁杰律师敏锐指出:即便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因其实际参与可归责行为的时间不足30日,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升格处理条款,这直接动摇了批准逮捕的“严重性”前提。

第二,在主从犯定性上规范论证。 梁杰律师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职务层级、作用地位、获利情况、参与程度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张某仅从事采购生活用品、喂养观赏鱼类、为管理人员送取物品等后勤杂务,未参与话术诈骗、引流、洗钱等核心实行行为;其仅领取固定工资(试用期2000美元/月、正式3000美元/月),未参与业绩提成或利润分成;其对诈骗具体模式、资金渠道均不知情,仅为概括性明知。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预期刑罚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刑罚条件。

第三,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上逐项驳斥。 针对跨境犯罪中“有逃跑风险”的办案惯性,梁杰律师对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类型逐一分析:张某在国内有固定出租车司机工作、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需要抚养赡养、家庭负担沉重、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供述稳定,且本案主要证据均形成于境外园区,张某作为底层后勤人员不具备接触和操控证据的能力。上述情节综合表明,其不存在逃跑、再犯、串供或妨害诉讼的现实风险。

在完成上述三层论证后,梁杰律师于2026年7月中旬向办案单位同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从犯定性+不足30日的时间缺口+无社会危险性”的完整辩护体系,并明确提出三点建议:依法认定从犯地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全面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经梁杰律师与办案单位的有效沟通,办案单位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代理意见,在刑事拘留期间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于递交申请后数日内被释放,成功在侦查阶段回归家庭和社会。

案件评析与律师策略价值

本案系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成功范例,其专业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破除了“境外电诈一律逮捕”的办案惯性。 在“断卡”“清源”等专项行动背景下,境外电信诈骗案件普遍适用“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极为困难。梁杰律师没有停留在“认罪态度好、家庭负担重”等常规取保理由层面,而是直接切入司法解释的适用门槛——用“不足30日”这一客观事实,切断了批准逮捕所依赖的“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升格依据,使案件回归到普通诈骗罪的取保框架。

二、实现了“从犯定性”与“取保条件”的规范对接。 梁杰律师将《刑法》第二十七条的从犯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取保条件进行了精准对接:从犯→预期刑罚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刑罚条件;后勤辅助+人身控制+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安全条件。这种“实体法+程序法”的双轨论证结构,为办案单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决策信心。

三、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范式。 本案形成了境外电诈案件侦查阶段取保的三层论证模型:事实层——锁定在境外从事可归责行为的具体时间,判断是否达到30日的司法解释门槛;定性层——严格区分“核心实行行为”与“外围辅助行为”,争取从犯认定;程序层——逐项对照五种社会危险性类型,用客观事实破除“跨境即危险”的推定。这一辩护范式对于大量身处境外电诈犯罪链条底端的“打工人”群体,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案能够成功取保,并非依靠道德层面的求情,而是建立在对司法解释适用边界的精准把握、对主从犯认定标准的规范论证、对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逐项驳斥这一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之上。这充分体现了眉山梁杰律师在刑事辩护侦查阶段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对抗”,而在于“说理” :用法律语言将当事人从“应当逮捕”的类别中,准确地移入“可以取保”的类别。

梁杰律师 已认证
  • 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18200543938
    • 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253分 (优于6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梁杰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669 昨日访问量: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