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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成功改判,从全额赔偿到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梁杰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7日 3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马某受某日用品经营部指派,驾驶该经营部名下的轻型货车,为某供应链公司运输970箱白酒。行驶途中,马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约一半货物损毁。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供应链公司与马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供应链公司向案外第三方赔偿损失63000元,遂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日用品经营部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该笔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系《货物运输协议》的签约方及承运人,判决马某个人赔偿供应链公司损失63000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梁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运输合同的主体究竟是谁?马某是合同承运人,还是仅系用人单位的劳务提供者?

针对一审认定的“马某系承运人”的结论,梁杰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上诉论证:

第一,还原真实的法律关系。根据二审中供应链公司陈述的事实,案涉运输系供应链公司在货运平台发布信息,日用品经营部接单后指派马某前往接货,运费亦由供应链公司支付给日用品经营部,再由其向马某结算。据此,运输合同的双方应为供应链公司与日用品经营部,马某仅系日用品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第二,推翻《货物运输协议》的效力。马某在事故发生后被要求签署《货物运输协议》,系供应链公司以“用于保险理赔”为由要求其签字,马某作为普通货车司机,认知能力有限,误以为系配合理赔手续而签署。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与合同履行时的主体明显不符,且未见日用品经营部参与协商,故该协议不能作为认定运输合同主体的依据。

第三,主张被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案涉车辆核定载重仅为3吨,而供应链公司实际装载了约10吨货物,严重超载。供应链公司作为托运人,在装载环节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审庭审中,梁杰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并采纳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梁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由日用品经营部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赔偿款37800元;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3000余元,亦由日用品经营部及供应链公司按比例分担。

本案系典型的二审改判案例,梁杰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辨析与有力的证据论证,成功将当事人从一审被判全额赔偿的困境中解救出来,最终实现“不承担责任”的诉讼逆转,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深耕事实、精准突破的专业能力与诉讼策略水平。

律师简介

梁杰律师,扎根四川眉山,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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