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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直接起诉,眉山梁杰律师代理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争取近十万元赔偿

发布者:梁杰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某(彝族)自2011年5月起在乐山某纺织公司从事细纱辅助工工作,月均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安某因工受伤后发现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21年至2024年的社保,2011年至2020年期间均未缴纳。安某还发现,入职十余年间从未享受过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待遇。2024年8月19日,安某因腿部受伤回家休息,后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安某先后两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均被以超过仲裁时效等理由不予受理。安某遂委托眉山梁杰律师代理诉讼,直接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眉山梁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精准锁定本案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十余年的加班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针对上述焦点,梁杰律师(眉山)从以下角度展开诉讼策略:

第一,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自2011年起即已建立。 梁杰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供了2011年5月9日的工厂出入证及历年银行转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自2011年5月9日起即在被告处工作,而非被告所辩称的2017年7月25日。

第二,运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应对仲裁时效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梁杰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有力论证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加班费的主张亦存在时效中断等法定事由,成功打通了实体审理的通道。

第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梁杰律师指出,安某系因工受伤后休养,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在明知其患病的情况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四,精细化计算加班费,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梁杰律师详细核算了2021年至2024年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天数,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逐项计算,确保每项诉求均有理有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眉山梁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一、确认安某与公司自2011年5月9日至2024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认定13年工龄);

二、公司支付安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068.43元

三、公司支付安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000元(13.5个月×3000元/月×2倍);

以上共计近十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更为关键的是,劳动关系的成功确认,为安某后续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2011年至2020年期间的社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在梁杰律师的协助下,安某顺利完成了社保补缴手续,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了包含高额滞纳金在内的巨大代价,充分彰显了司法确认对劳动者社保权益的根本保障作用。



律师简介

梁杰律师,眉山地区专职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社保合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的诉讼与调解实务,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案件全流程管理能力。梁杰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的执业理念,善于在复杂案情中精准定位争议焦点,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仲裁前置程序、诉讼程序衔接、社保补缴实务等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功底,深得眉山及周边地区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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