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作间隙合理休息突发疾病死亡 詹明民律师代理成功认定视同工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死者系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车间内单位设置的临时休息区准备上岗作业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院前死亡。家属与公司先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 “不在工作岗位” 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维持该决定。家属不服,委托我提起上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工作间隙在单位统一安排的临时休息室休息,是否属于 “工作岗位” 的合理延伸,能否适用视同工伤条款。
三、我方代理核心观点与工作
1.厘清 “工作岗位” 法律内涵主张工作岗位不仅指直接操作岗位,还包括工作时间内满足职工合理生理需求、单位统一设置的休息区域,属于工作场所与岗位的合理延伸。
2.还原客观事实结合考勤、同事证言、人社部门调查笔录,证实死者处于上班时段,系按公司 “轮班轮休” 制度在指定区域休息,即将返回岗位,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
3.精准适用法律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主张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延伸 + 突发疾病 48 小时内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要件,否定机械限缩解释。
4.纠正一审与行政机关错误指出一审割裂 “休息” 与 “工作” 的关联,忽视工伤保护立法倾向于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
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2.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3.责令人社部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作为家属代理律师,我精准界定法律概念、还原工作事实、纠正司法与行政机关对 “工作岗位” 的机械认定,成功扭转一审不利结果,为工亡家属争取到工伤认定的有利裁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工伤保险立法保障劳动者的核心精神。
